我国《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26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将被视为不合作。
我国《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25条规定,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保证提交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作出裁定。
(CACS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