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救济政策浏览数:2998次
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在其6名委员中,如3位或3位以上委员投票认为对美产业损害成立,该判定即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16年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美国国会鉴于该委员会所处理的事务已不限于关税问题,而将其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在征求参议院意见并通过后任命,任期9年。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商务部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受理美国厂商提出的指控以后,即寄送调查问卷给涉案出口商,并依据问卷回复内容来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做出初步肯定裁定后,派员到出口国或第三国就涉案出口商所填问卷进行实地核查,以作为裁定征收最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商务部在涉案厂商的书面请求下,于征收反倾销税命令公告满1年后,进行年度行政复查。 美国海关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肯定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命令,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国际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3—5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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